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李查
  7月17日,原告陳甲訴被告陳乙要求返還父親骨灰一案在蒼南法院金鄉法庭開庭審理。住在宜山鎮的陳甲、住在錢庫鎮的陳乙以及住在龍港鎮的陳丙為了一盒臺灣運來的骨灰又一次走到一起。
  庭審中,陳甲稱,甲父生於1896年,在解放前去臺灣、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區行醫,晚年定居臺北開設診所, 1980年11月去世,安葬於臺北極樂公墓(現為福德公園)。2013年清明,陳甲家人去臺灣掃墓後得知,十餘年前,墓園管理者錢某已經將甲父骨灰郵至龍港,被陳乙冒領,葬於其母親墳旁。為此,原告找陳乙、陳丙協商,陳乙與陳丙於2013年7月達成調解協議,確認陳乙領取的骨灰有誤,陳丙同意陳乙去臺灣尋找父親墳墓,費用由陳乙支付,但事後陳乙並沒有成行,三方由此又起了糾紛。後,陳甲找陳乙要求返還骨灰,陳乙一方認為須陳丙賠償180萬元後才能返還。為此,陳甲起訴至法院,要求陳乙返還其父親骨灰。
  而陳乙則認為,原告訴稱與實際不符,也缺乏證據支持,陳乙是收到陳丙的通知並從其手中領取父親的骨灰,是否拿錯骨灰需前往臺灣調查後才能確認。
  作為證人,陳丙在法庭上稱經在臺灣的母親的多方調查,骨灰確實弄錯了,陳乙父親現安葬在臺灣的三峽公墓。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骨灰來源以及骨灰是否屬於原告父親的骨灰等爭議焦點進行了激烈辯論。原告代理人認為,通過法庭調查,原告方走訪,結案調解協議、現場照片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領取的骨灰並非其父親的骨灰,而是原告父親的。被告代理人則認為,本案前提是必須證實該骨灰是歸原告所有,沒有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的情況下不該斷定。
  庭審最後,原被告雙方均表示願意就此糾紛再進行調解,本案未作當庭判決。  (原標題:全國首例骨灰轉錯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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